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持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我县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退役军人以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有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力推动广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24〕15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在广河县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上述重点群体人员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员工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只有1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等奖补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予以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应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符合补贴条件的,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保凭证,发放工资凭证,《就业创业证》、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符合补贴条件的,向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注册法人必须是本人)、个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三、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广企业,可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个人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对超过社保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体有残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还需提供残疾证、低保供养证、毕业证和退役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四、就业见习补贴。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按照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000元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60%(不含60%)、60%-70%(不含70%)、7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1200元、1350元和1500元。
见习期限为 3-12个月,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见习期满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见习补贴,之后按月或按季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的不得享受补贴。
由提供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广河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五、困难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由困难学生就读院校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请。
六、务工奖补
1、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东西部协作地区(济南市)务工奖补
对协作地区济南务工的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务工满3个月后,落实务工奖补45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600元;从第四个月起,每个月落实务工奖补1000元,务工满一年累计奖补14100元。
2、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务工交通补助
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每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600元。对县外省内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每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300元。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在县内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务工奖补
对在县内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按月400元/人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
申请奖补所需资料
1、务工企业提供的务工证明;
2、务工企业每月发放的银行卡工资流水;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渠道:各位务工朋友可将材料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方式,交到乡政府或广河县人社局窗口申请。(二)稳岗补贴
办理地址:1、以上补贴政策可在县上申请,也可到广河县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2、外出农民工申请劳务奖补到广河县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930-5912099、18093089889(微信同号)、18093089889
广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8日

